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条件如下: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〇一〇年三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