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基本条件要求如下: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二、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近亲属,参照《继承法》遗产继承顺序)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三、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四、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五、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六、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七、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八、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九、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十、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十一、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十二、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十三、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经申请人核实,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记录在卷。 十四、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二〇一一年三月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