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书基本要求如下: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六、口头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依照一至五项的规定,当场制作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〇一一年三月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