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概况 2016年9月12日,省政府法制办将《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协社法委、省法院及公安厅、交通厅、财政厅等省级部门和21个市(州)政府法制机构发出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9月22日;同时征求了部分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意见。 2016年9月26日,省法制办成立调研组,赴凉山、宜宾、内江等地进行了调研;2016年11月22日,召开了部分省级部门和市(州)政府法制机构参加的论证会。 意见采纳情况 公众未提出建议。17个部门共提出了19条建议,7个市(州)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了8条建议;其中,采纳14条建议,部分采纳6条建议,未采纳7条建议。 未采纳的7条建议中主要涉及诉讼主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委托资格、应诉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公职律师工作经费、应诉职责、法院书面建议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内容,我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47号)等法律、法规,对未采纳建议说明了理由和依据。 《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草案送审稿)》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川办发〔2017〕46号文件发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