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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6年05月26日 【打印】【关闭】【内容纠错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制度的通知

凉府办发〔2016〕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制度》已经十届州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3日

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制度

  一、行政复议立案制度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基本要求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基本条件

  (三)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条件

  (四)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规定

  二、行政复议立审分离制度

  行政复议案件立案与审理分离制度

  三、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制度

  (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期限规定

  (二)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三)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四)行政复议案卷归档标准

  四、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议事制度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三)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

  (四)行政复议案件研审委员抽取办法

  (五)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六)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

  五、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度

  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度

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书基本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书基本要求如下: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六、口头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依照一至五项的规定,当场制作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人基本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基本条件要求如下: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二、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近亲属,参照《继承法》遗产继承顺序)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三、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四、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五、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六、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七、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八、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九、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十、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十一、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十二、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十三、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经申请人核实,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记录在卷。

  十四、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规定,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条件如下: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规定如下: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七、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八、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立案与审理分离制度

  为规范行政复议立案工作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等规定,结合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设立相对固定的立案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条  立案工作人员审查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的形式要件。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视当事人的人数确定具体份数,符合口头行政复议申请的由立案工作人员制作笔录);

  (二)证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书证或物证;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权委托书;

  (五)其他法定相关材料及证据。

  第三条  立案工作人员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以下情形。

  (一)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二)申请人具备相应法定的资格;

  (三)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本行政复议机构职责范围;

  (五)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第四条  对申请人口头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立案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制作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或捺印确认。

  第五条  直接递交或者通过邮寄、电子文档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形式要件材料属于本机关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当场制作受理审批表,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充分体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保护。

  第六条  直接递交或者通过邮寄、电子文档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形式要件材料不属于本机关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立案工作人员应该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审批表经复议机构审核并报行政复议机关审批后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第七条  立案工作人员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发现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八条  需要当事人补正材料方能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在向申请人送达补正法律文书时,应当履行书面一次性告知义务。

  第九条  发出受理通知书后,立即移交随机排序决定的主办案人员,依法对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主体、法律程序、法律依据等相关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协办人员应当协助工作并对相关文书履行确认义务。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和期限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期限规定如下:

  一、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二、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立案与审理分离制度》进行处理,决定受理的,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第三人)送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提出答复通知书》。

  三、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该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四、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取意见、调查、鉴别、听证、质证等方法。

  五、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如有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可停止执行,并通知当事人。

  六、行政复议期间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止。

  七、行政复议期间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终止。

  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说明理由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九、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应填写《延长复议期限审批表》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填写《决定延期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十、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对法定自由裁量权和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进行调解。

  十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经审查,被申请人是赔偿义务机关的,依法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者直接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十二、经办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应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结案报告》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

  十三、经行政复议机构制作《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并代行政复议机关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十四、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办理;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办理。

  十五、经办人应当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归卷工作,做到一案一卷,及时归档。

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增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保障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提高行政复议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水平,根据《四川省行政行为听证暂行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制定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如下:

  一、听证工作人员宣布听证纪律,介绍听证主持人、其他听证人、书记员,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审查听证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三、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四、被申请人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依据。

  五、第三人陈述意见和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六、当事人互相交换、辩认和核对证据、依据。

  七、听证人总结争议焦点问题。

  八、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主持人的引导下,就案件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九、经听证主持人同意,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对焦点问题互相询问、质疑、申辩、说明,也可以对证人、勘验人和鉴定人发问。

  十、当事人最后陈述。

  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的由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复议机关正确调解行政争议,及时解决行政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发挥调解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所办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的调解处理。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下列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

  第四条  行政复议调解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正、公开原则;

  (四)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行政复议调解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

  行政复议机构调解时,应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可以采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到场。在调解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人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行政复议调解主持人应按下列基本程序主持调解:

  (一)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陈述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和内容以及答辩意见;

  (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及事由,并可提供证据;

  (三)第三人及其代理人陈述意见,并可提供证据;

  (四)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申辩和质证;

  (五)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申辩和质证;

  (六)互相辩论;

  (七)主持人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或调解重点,并征求各方意见;

  (八)进行调解;

  (九)各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十)主持人宣布调解意见。

  第八条  记录员应将行政复议调解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

  调解笔录应当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其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  当事人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调解笔录当场或者在调解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行政复议机构根据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决定书。

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卷归档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川府发〔2010〕31号要求,行政复议案卷归档顺序排列如下:

  一、卷内目录;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回证;

  三、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

  四、行政复议决定书(代拟稿);

  五、行政复议案件结案报告;

  六、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或不予受理审批表;

  八、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及回证;

  九、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回证;

  十、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回证;

  十一、行政复议答复书及附件;

  十二、听证通知书及回证;

  十三、行政复议调解申请;

  十四、行政复议各类笔录(包括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审理笔录、阅卷笔录、听证笔录、调解笔录、和解笔录),

  十五、卷内备考表。

  注:不宜对外公开的文件材料可以副卷的形式保存。

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政府《关于设立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川府函〔2013〕311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是负责统一审理州政府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全州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工作的审议机构,主要负责统一签发州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审议州政府办理的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和研究全州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州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研究全州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负责审议州政府受理的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按照《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进行。

  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结束后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分别报送州政府领导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的事项,以文件形式印发。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每次应有7名以上(奇数)委员参加。

  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按照《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进行。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审议结束后,由会议主持人签署《行政复议案件案审会意见书》。《行政复议案件案审会意见书》应当载明参会委员的主要观点。

  第八条 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在报请委员会负责人签发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附送《行政复议案件案审会意见书》。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报州长同意或州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州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是州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联系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三)组织承办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

  (四)制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纪要》《行政复议案件案审会意见书》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书;

  (五)执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定事项、审理一般性案件;

  (六)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七)办理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州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日常工作机构州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工作经费,纳入州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在归口部门开支。

  第十一条 州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参加有关案件审议工作由州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其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的情况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召开州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州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一)制定和修改《州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州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州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州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等相关工作制度;

  (二)州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四条  州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于每年一季度召开。州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决定,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时,可以另行召开。

  第五条  州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州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的7日前将会议日期、审议事项、会议议程通知组成人员。

  第六条  州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者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七条  州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决事项,由参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议表决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持人根据审议事项决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八条  州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州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文件形式印发。

  第九条  州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结束后,由州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制作《会议纪要》,并分别报送州政府领导和州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

  第一条  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条  勤勉尽责,遵循公正、公平原则,认真、高效地履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职责,遵守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决议。

  第三条  熟练掌握案件审议方法和程序,注重知识积累和更新,注重学习法规和政策,注重研究和总结案件审议经验。

  第四条  履行职责时,应当仪表庄重、语言规范、举止得体。

  第五条  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者提供的其他利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对于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讨论过案件;

  (三)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过代理人;

  (四)担任过案件的代理人;

  (五)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议的。

  第七条  在案件审议期间,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同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讨论有关案件的审议情况,不得对外披露案件有关意见。

  第八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案件审议、表决的情况。

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复议案件研审委员抽取办法

  为规范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据《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每次应有7名以上(奇数)委员参加。

  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抽取坚持回避原则,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三、对第一届凉山州行政复议委员会在册成员按照委员分行政类、专家类、专业类分别进行固定排序。

  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抽取采用单、双号分别在三类委员中按2:1:2比例抽取的办法产生。

  五、抽取的委员因事不能参加案件研审,在其所在的序列中顺延增补选取委员参加。

  六、专家类委员在抽取的单双号均不能参加案审会时,可在专业类委员中选取一名。

  七、案审委员抽取后,案件承办人员及时与抽取的委员联系进行确认并制作案件研审人员名册,报案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签字审定。

  八、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的审议程序,提高审议效率,根据《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以下简称案审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州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审议:

  (一)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二)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四)社会影响较大;

  (五)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

  (六)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的由案审会审议的某一类型的行政复议案件;

  (七)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认为需要由案审会审议的案件。

  第四条  案审会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审议需要,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决定召开。案审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其指定的委员主持,每次会议由7名以上(奇数)委员参加。

  第五条 参加案审会的非常任委员由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审议事项、委员专业特长和有关规定选定。

  第六条 案审会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有关法律依据、存在问题和待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七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案审会召开的7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题和《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等材料送达参会委员。

  被选定的参会委员有《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规定的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

  第八条 参会委员有权阅读案件材料,需要查阅待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案卷材料,或者需要行政复议办公室补充提供待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的,可以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提供相应的便利。

  第九条 参会委员在案审会召开的3日前,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对《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中待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参会委员认为案审会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注明。

  第十条  参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委员守则,参加案审会时,应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委员承诺书》。

  第十一条  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人员列席案审会,需经案审会主持人批准。

  经批准列席案审会的有关人员,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证明身份的证件入场,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第十二条  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

  (二)主持人提出待审议事项;

  (三)参会委员发表意见;

  (四)参会委员对待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五)参会委员在案审会《会议笔录》上签名。

  参会委员发表的意见如果前后不一致,应当明确最终意见。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在案审会上汇报案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案件承办人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情况;

  (三)案件存在的问题或者争议焦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四条 案审会主要对《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中的待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参会委员按照本规则第九条规定书面提交对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的,应当一并予以审议。

  第十五条  一次案审会可以审议一件行政复议案件,也可以审议多件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六条  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过半数的委员认为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或者补充调查取证、勘验核实的,案审会主持人应当决定中止案件审议,待听证或者调查取证、勘验核实结束后再审议。

  听证按照《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必要时,案审会主持人可以指定参会委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十七条  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实行一人一票制,以过半数的表决通过审议事项。

  出现未过半数的表决结果时,由案审会主持人根据实际表决情况确定倾向性的审议意见。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案审会结束后及时制作《行政复议案件案审会意见书》,报案审会主持人签署。

  《行政复议案件案审会意见书》应当根据案审会《会议笔录》制作,载明参会委员对审议事项的意见。

  第十九条 经案审会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在报请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人签发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附送《行政复议案件案审会意见书》。

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例评析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例评析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评析行政复议案例,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评析行政复议案例应当与该行政复议案例相结合,评析意见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

  (二)案例涉及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存在的法律问题;

  (三)案例有关法律问题的法理分析及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

  (四)其他需要评析的有关内容。

  第四条 鼓励全州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向州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报送行政复议案例评析材料。

  州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对收到的行政复议案例评析材料,适时组织专家会议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行政复议案例,可以作不改变原意的适当修改。

  行政复议案例评审会议参会专家、委员每次为9人。

  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例评析材料经专家评审会议评析后,形成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的,由行政复议办公室向全州印发。评审专家参加评审会议,由行政复议办公室按规定支付评审费用。

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度

  第一条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为强化行政复议工作的行政责任制,促使行政领导恪尽职守、全面落实行政复议职责,提升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结合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凉山州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务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履行法定职责。无论本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还是作为被申请人,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首长应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案情、审查把关,通过行政首长率先垂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三条  凉山州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由法制工作部门承担。对于依法需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经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经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审议后,报经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三分之一以上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提出由案审会审议的某一类型的行政复议案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认为需要由案审会审议的案件。除延长审理期限外,其他程序性行政复议文书,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审签。

  第四条  对以凉山州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法制工作部门要认真研究行政复议申请书,听取有关情况的汇报,研究起草答复书。经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在法定时限内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变更的,政府主要负责人督促相关部门按行政复议决定抓好落实。

主办: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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