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及时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办案原则 在行政调解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合法、中立、平等、积极主动的原则。 第二条 办案方式 (一)交办:按照“属地处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需交有关部门办理的行政调解案件,统一由州行政调解中心以案件批办单的方式交有关单位办理,批办单的内容应明确接谈问题、办理要求、承办单位、限结时间。 (二)直办:个别案件不宜转办查处的,由州行政调解中心直接办理或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办理。 (三)协办: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应明确主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遇到困难的,主办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协调工作。 第三条 办案时限 行政调解中心受理行政调解案件后,一般应当在2个月内办结;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提出书面申请经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第四条 调解 (一)调解方法 调解纠纷应当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在调查核实纠纷情况、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促使当事人消除隔阂、互谅互让,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二)调解程序 1、行政调解开始时,调解工作人员应当宣布行政调解纪律,核实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行政调解员、记录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 2、行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出证明事实的证据,并对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负责。 3、调解工作人员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调解中心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找准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连结点,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行政调解协议。行政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 4、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的过程、内容。调解笔录应当由参与调解的人员签名。 5、调解终结。行政调解终结有以下两种形式: (1)达成行政调解协议。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调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结果;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当事人签名、调解工作人员签名,加盖调解机构印章。 (2)未达成行政调解协议。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或者行政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的利益而第三人不同意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行政调解,由行政调解员宣告行政调解结束,并根据案件性质,告知当事人按法定程序分别向信访、仲裁和复议机关申请处理。 第五条 回访 行政调解中心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及时组织对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结果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注意发现问题,督促调解协议的实现。 回访可以采取电话回访、实地回访(对复杂、重大纠纷的调解成功后,可上门进行跟踪回访)或者其他便捷的访问形式。 第六条 结案归档 行政调解案件形成的档案材料应按年度归档,案件要按年、月、日编号,案件终结时由办案人员按调解工作程序和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进行卷内系统整理,做到一案一卷。 第七条 本制度由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调解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