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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时间:2015年10月19日 【打印】【关闭】【内容纠错

  (一)基本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1)是否仲裁由当事人自愿选择

  《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仲裁机构由当事人自愿选择

  (3)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自愿选择

  (4)仲裁审理方式由当事人自愿选择

  2.独立公正仲裁原则

  独立公正仲裁原则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二,仲裁机构独立,这是仲裁独立公正进行的组织保障,即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第三,仲裁无级别和地域管辖。仲裁不受涉案标的、级别、地域的限制,当事人自主自愿协议选定仲裁机构。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仲裁中的体现。

  (二)基本制度

  1.一裁终局制度

  根据《仲裁法》第9条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这是国际通用的惯例。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不予受理。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或裁或审制度

  即当事人就其发生的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诉讼中选择其一加以适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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