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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仲裁委的受理范围


时间:2015年09月07日 【打印】【关闭】【内容纠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具体包括:

  1.合同类纠纷: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委托、行纪、加工承揽、技术、建筑、房地产、产品质量、运输、仓储保管、金融、证券、保险、期货、投资、著作权、专利、商标、涉外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等各类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非合同的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侵权纠纷、海事侵权纠纷和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侵权纠纷等。

  不属于凉山仲裁的受理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不能提交凉山仲裁仲裁的纠纷有:

  1.有关公民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具体指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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