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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行政执法公示规定(试行)》、《凉山州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试行)》、《凉山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时间:2018年03月30日 【打印】【关闭】【内容纠错

  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凉山州行政执法公示规定(试行)(征求意见)》、《凉山州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试行)(征求意见)》、《凉山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请于2018年4月 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凉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督查科 邮编:615000

  2、传真:0834—3865092

  3、电子邮箱:mazyxiu@163.com

  附件:1.凉山州行政执法公示规定(试行)(征求意见)

  2.凉山州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试行)(征求意见)

  3. 凉山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2018年3月30日

  附件1

  凉山州行政执法公示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各部门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具体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采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同时也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政府“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示;

        (三)本部门网站公示;

  (四)行政执法部门办公场所或办事服务窗口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公示;

  (五)其他方式。

  第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执法公示的统一平台。

  行政机关通过其他信息平台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应当建立相关平台与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有效链接,实现公示信息互联互通。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政府“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机关网站,主动公示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执法程序、承办机构及自由裁量权基准;

  (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即“双随机”的抽查事项目录、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三)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

  (四)办事机构的职能职责、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五)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办事服务窗口公示执法程序、服务指南和工作岗位信息。

  第九条 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权力运行要求编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权力事项名称、种类、权限、依据;

  (二)行使主体、职责;

  (三)执法程序、服务指南;

  (四)裁量标准、救济途径、监督方式等。

  第十条 随机抽查事项目录应当包括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检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内容。

  行政机关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实施监管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应当符合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要求和"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分级共建、多方公示,以点带面、以用促建"原则。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应当出具相关执法文书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具,并依法告知事由、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示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公示。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行政机关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示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书面表示不同意公示的,不得公示。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适当处理后予以公示,并将决定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示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公示的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更正,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与自身相关的公示信息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信息:

  (一)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

  (四)因其他事由需要更新公示信息的。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行政执法公示义务的;

  (二)未准确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

  (三)未及时更新或者更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

  (四)其他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机关行政权力事项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行政执法公示范围、内容、程序、方式、时限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全州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委托的组织。

  四川省人民政府赋予行政执法权的经济发达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 月  日实施

  

  附件2

  凉山州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

  第一条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和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依法公开的原则,全面、准确、真实记录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提高行政执法的信息化水平。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等音像记录设备,并对设备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定期维护。执法设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  行政执法文书是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和流程等制定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推行行政执法文书电子化制作。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机关执法机构、人员和设备配备情况,采用录音、录像或者照相等方式对下列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

  (一)实施检查、勘验、询问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活动;

  (二)对场所、设施、财物实施或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四)举行听证会;

  (五)采用留置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六)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九条 对可能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全过程录音录像应当准确记录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的过程;

  (二)行政执法人员、相对人、见证人等现场人员;

  (三)行政执法现场环境及行政执法情况;

  (四)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立即将音像记录信息移交存储。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应当在返回本机关后24小时内移交存储,保存期限以执法案卷保存期限一致。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信息应当按照证据审查与认定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并存储至专用存储设备,由专人保管。音像记录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复制。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者损毁音像记录信息。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明确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规范管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属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因此导致败诉或国家赔偿的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或者未按要求履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存储或者保护致使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灭失的;

  (三)修改、删除或者故意毁损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泄露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机关的行政权力事项制定、完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 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全州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

  四川省人民政府赋予行政执法权的经济发达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实施。

  

  附件3

  凉山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征收、重大行政给付、重大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决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的程序。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有条件的机关可以结合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法制审核力量。

  未经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不得审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法制审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及时审核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规范。

  第五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调查情况,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或者要求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充调查、说明情况。

  第二章 审核范围

  第六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范围主要包括: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公民没收、收缴或追缴价值5000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收缴或追缴价值5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以及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审核范围主要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四)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五)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

  (六)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强制决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审核范围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二)涉及土地、森林、矿藏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城市绿化、道路等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电力、煤气、供水等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其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审核范围应具有下列情形:

  (一)社会影响重大的;

  (二)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三)涉及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具有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机关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对本办法规定的审核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机构向法制机构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查终结报告;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三)相关证据和执法依据;

  (四)经听证的,提交听证笔录;

  (五)行政执法机构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调查终结报告载明以下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二)基本事实;

  (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采信证据的情况;

  (五)适用法律、法规等相关依据的情况;

  (六)行政裁量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行政执法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于符合条件,但是缺少相关材料的,应当明确补充内容,要求行政执法机构限期补充,逾期不补充的,退回执法机构。

  行政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受理后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及时完成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时限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具体时限由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地、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全面审查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体资格、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合法性;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

  (三)程序的合法性;

  (四)适用依据的正确性;

  (五)自由裁量的适当性;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性。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重新调查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的,提出具体审核意见,退回执法机构进行整改;  

  (三)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的,提出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审核意见依法予以整改。

  (四)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法制机构在审核时,发现有关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同意的,由执法机构提交本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审核有异议的,由承办机构将各方不同意见、理由和相关材料提交本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的相关材料应当一并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建立电子信息系统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制审核可以依托系统进行,形成电子档案。

  第四章  审核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二)不依法履行法制审核职责的;

  (三)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四)法制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需要追责的情形。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凉山州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有行政执法权的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第二十一条  州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制定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施行。

主办: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技术支持:凉山州信息中心(凉山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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