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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督查考核办法》征求意见


时间:2018年03月30日 【打印】【关闭】【内容纠错

  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督查考核办法(征求意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请于2018年4月10 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凉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督查科 邮编:615000

  2、传真:0834—3865092

  3、电子邮箱:mazyxiu@163.com

  附件: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督查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8年3月30日

  附件

  

  凉山州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督查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凉山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加强对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考核,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 州政府法制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各县市政府和州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凉山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结果于次年1季度予以公布。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考核内容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立项计划申报工作;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严格遵守程序规定:进行了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广泛征求意见;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三)按照年初申报的制定计划如期完成制定工作。

  (四)因法律、法规修订或上级政策变动影响,列入立项计划中的项目经申请和批准,可停止或延迟制定,考核时不予扣分。

  (五)因法律、法规修订或上级要求,未列入本年度立项计划的项目,可提出申请并报批后,增加进当年的立项计划中,考核时不予扣分。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考核内容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

  (二)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机关和备案登记号一并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县市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通报并报告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考核内容

  (一)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清理结果及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和目录进行调整;

  (三)调整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及目录于成文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州政府每年1季度对县市政府及州级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九条 州政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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