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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的通告


时间:2016年07月20日 【打印】【关闭】【内容纠错

  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充分利用骑游步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西昌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非机动车包含:自行车、电瓶车、三轮车、人力板车等。

  2.货运三轮车、人力板车等需在摩托车禁行范围外,规定时间内在城区通行(12:30-14:00、19:00-次日7:30)

  3.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4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5至30元的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4.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4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5至30元的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5.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它车辆专用道路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4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5至30元的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6.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4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5至30元的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7.有人行横道或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4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5至30元的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8.机动车占用非机动车道路行驶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6条第4项的规定处以扣3分及50至100元的罚款处罚。

  9、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5日

主办: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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