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增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保障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提高行政复议的办案质量,提高行政复议的办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如下: 一、听证工作人员宣布听证纪律,介绍听证主持人、其他听证人、书记员,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审查听证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三、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四、被申请人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依据; 五、第三人陈述意见和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六、当事人互相交换、辩认和核对证据、依据; 七、听证人总结争议焦点问题; 八、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主持人的引导下,就案件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九、经听证主持人同意,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对焦点问题互相询问、质疑、申辩、说明,也可以对证人、勘验人和鉴定人发问; 十、当事人最后陈述; 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的由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二〇一一年三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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