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内搜索: 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在线服务 > 办事指南

凉山州政府法制办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期限规定


时间:2015年02月02日 【打印】【关闭】【内容纠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期限规定如下:
    一、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二、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批表》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第三人)送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提出答复通知书》;
   三、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填写《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审批表》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第三人)送达《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必要时可抄送被申请人;
   四、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该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五、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六、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取意见、调查、鉴别、听证、质证等方法;
   七、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如有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可停止执行,并通知当事人;
   八、行政复议期间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止;
   九、行政复议期间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终止;
   十、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志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并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办理;
  十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应填写《延长复议期限审批表》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填写《决定延期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十二、行政复议期间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十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经审查,被申请人是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应按《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者直接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十四、经办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应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结案报告》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
   十五、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经办人制作《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并代行政复议机关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代拟稿),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十六、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办理;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办理。
   十七、经办人应当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归卷工作,做到一案一卷,及时归档。

二〇一一年三月修订

主办: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技术支持:凉山州信息中心(凉山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中心
网站地图 内容纠错 联系我们 蜀ICP备05005182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51340003001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