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干部作风建设, 提高行政效能,促使干部职工全面、认真、正确履行职责,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凉山州行政问责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全体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不履行职责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科室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对上级机关交办或单位会议、书面安排的事项推诿、拖拉,未按时保质完成任务的; (二)对需由几个科室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科室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科室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后、推进不力的; (三)对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书面告知制等制度,致使应办事项无人受理,不予办理,未在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的; (四)因同一项工作被催办、督办3次以上的; (五)对所安排工作年度内推诿3次以上的; (六)不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未完全履行职责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科室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公文起草、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公文制作不规范,或公文内容出现严重失误的; (二)上传下达和公文处理不及时,造成工作被动的;公文保管不当,造成公文查阅不便或重要公文遗失或毁坏的; (三)在承办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调解、行政听证案件中,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处理出现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合法性审查和清理,依法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出现重大疏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本科室管理工作中,监管不力,致使本科室及工作人员出现较大或较多失误的; (六)未完全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不当履行职责情形之一,应当对科室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不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上下班签到制度,不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不正当要求、谋取私利,不按法律原则和规定办事的; (三)车辆管理、经费开支、财物管理、文会活动不规范拒不整改的; (四)导致本单位被上级机关扣分、通报、处分等情形的; (五)因工作质量不高或者服务态度不佳等原因,被相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六)在落实工作安排、协调分工、督办事项等过程中不当履行职责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工作中,对上级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后,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执行人员不承担责任,但是执行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出现意外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过错发生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第七条 行政问责的处理方式包括: (一)告诫; (二)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三)通报批评或者会议公开批评; (四)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五)取消当年度提拔、职务晋升的资格; (六)当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本条前款规定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拒不接受问责处理的,报经组织调离本单位或作其他处理。 第八条 科室负责人发现科室工作人员存在应问责行为,情节轻微的,由科室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由科室负责人向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交书面报告,经领导安排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后,由领导班子研究作出问责决定。 第九条 单位领导发现科室负责人、工作人员存在应问责行为的,可先予告诫。必要时安排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由调查组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经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后,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条 调查组由三人以上组成,由单位领导根据实际需要从科长或副科长中指定。被调查人可以申请调查组成员回避。必要时,单位领导可直接参与调查。 第十一条 被问责人有权陈述、申辩,不能因被问责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理。 第十二条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单位领导班子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出现不履行、未完全履行、不当履行职责的,参照本制度报经有权机关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