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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考勤休假制度


时间:2015年04月20日 【打印】【关闭】【内容纠错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思想、纪律、作风建设,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能,促进机关各项工作正常、高效的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凉山州政府办公室机关工作手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  原则

第一条  凡是法定工作日,我办工作人员应严格考勤。干部职工应遵守机关作息制度,实行签到制,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上班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为2:30~5:30。越时不报负责人确认,视考勤员一人迟到。
第二条  干部考勤作为年终公务员考评,评选先进的依据,必须严格遵守,做到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考勤情况由分管领导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休假有以下类别:
(一)法定假: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探亲假及凉山州规定的干部轮休假;
(二)非法定假:事假、病假。

第二节  考勤

第四条  考勤由职能科室安排专人负责,每月统计确认报分管领导审核存档。
第五条  考勤按照州政府规定的机关上下班时间进行统计,分为全勤、迟到、早退、休假、病假、事假、脱岗、旷工。上班时间后到岗视为迟到,上班时间不到岗的视为旷工,下班时间之前离岗视为早退,擅离职守为脱岗,未假不到岗是旷工。
第六条  干部职工应由本人签到,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签到,委托人作旷工处理,受托人按违纪处理。
第七条  干部职工在上班时间内因工作需要外出的,依权限报告科长、分管领导后外出,公务完毕后须按时返回。

第三节   带薪年休假

第八条 根据《公务员休假条例》之规定,公务员一年准予一次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休假的假期。
连续工龄满1年未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未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其以上的,年休假15天。
连续工龄当年满一年、十年、二十年、三十年的,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时间休假;
凡在一年内请事假、病假累计20天以上的,以及当年旷工的工作人员不享受此待遇。
第九条  各科严格执行带薪年休假政策,维护干部职工依法休假权利,抓好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带头按规定休年休假。
第十条  各科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保证顺利开展的情况下统筹安排年休假,做到应休尽休。
第十一条  干部职工休假先由本人提出休假申请,由考勤人员核定后报科长和分管领导审核是否符合规定,再由负责考勤工作的人员拟出全办职工的休假计划后报单位领导批准。
每位干部职工在1月底之前,提出自己的休假计划申请,负责考勤工作的人员在2月底之前,拟出休假计划报领导审批。

第四节  生育假

第十二条  产假的假期
(一)正常顺产的,假期为98天(产前15天,产后83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加15天;
(二)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三)晚婚晚育的(汉族女方24周岁,少数民族女方22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增加产假30天。(第二胎及以上的不适用这条);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第二胎及以上的不适用这条)。
(四)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不满四个月的,给予十五至三十天产假,四个月以上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第十三条  产假期间,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均计入假期。
第十四条  女方享受产假待遇的,不再享受轮休和带薪年休假。
第十五条  纯母乳喂养婴儿的女职工,增加30天产假,并在婴儿不满一周岁时,每天工作时间内允许哺乳两次,合计时间不超过2个小时。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按规定休生育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五节   探亲假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
(一)工作满1年;
(二)本人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三)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四)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
(五)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即可开始享受探亲假
第十八条  探亲假的假期:
(一)未婚的,每年探望父母可休假一次,假期20天。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可以两年休一次,探望父母假期为45天;
(二)已婚的,每四年可休假一次探望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假期20天(含路途);
(三)夫妻一方在外地工作的干部职工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探望配偶,(配偶当年已探的不给假期),假期30天。
第十九条  探亲假的时间计算包括公休日、节假日,也包括往返路途时间。
第二十条  探亲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探亲路费报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休探亲假前,本人应年初书面申请经请假程序后,将假条交到职能科室,作为考勤依据。
第二十三条  探亲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休假,假期不能拆分,如有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后可以拆分。
第二十四条  已休婚假的,当年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六节   干部轮休假

第二十五条   干部轮休假按政策为三年一轮,由本人提出申请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休假。凉山工作的工龄满10年至15年的可休假30天;凉山工作的工龄满16年至20年的可休假45天;凉山工作的工龄满21年以上可休假60天。(含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连续工龄当年满10年、16年、21年的,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时间休假。
    第七节  事假、公差、病假

第二十六条 事假
(一)请事假由本人写出假条按请假程序交行政执法监督(综合)科备案,作为考勤依据;
(二)工作人员请假未被批准,擅自不出勤的按旷工处理;
(三)事假应先在带薪休假中抵扣天数,抵扣实行逐年累计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差和外出
领导干部外出办事和因公出差的,要及时通报职能科室人员并填写《凉山州政府法制办差旅费申报单》;一般干部职工因公出差的,须提前填写《凉山州政府法制办差旅费申报单》并请示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出并通报职能科室。出差结束后,必须在一周内结清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病假
病假按请假程序后,报行政执法监督(综合)科备案确认。工作人员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当年优秀公务员的评选。

第八节   婚假、丧假

第二十九条  婚假的假期
(一)非晚婚的假期为3天(不论是否再婚);
(二)结婚登记时,男方满25周岁,女方满23周岁的为晚婚,除国家规定的3天假期外,增加婚假20天。
第三十条  婚假的休假以结婚证为准,结婚证颁发之日起一年内应休婚假,超过1年的,不再安排休假。休婚假需按请假程序报行政执法监督(综合)科备案。
第三十一条  婚假的休假必须是一次性、连续休假,假期不能拆分。
第三十二条 丧假的假期
(一)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给予丧假5天,外省的不超过7天(均不含路途时间,路途时间根据情况给予2-4天假期)。
(二)非直系亲属(如同胞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死亡需要奔丧的按事假计算。
第三十三条 婚、丧假不包括法定假日。休婚、丧假及其路程假,本人的工资待遇福利不受影响,所发生的路费本人自理。

第九节  请假、销假规定

第三十四条  批假程序
(一)工作人员请假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即科员报副科长、科长审批,副科长报科长、分管主任审批,科长报分管主任、主任审批。
(二)请假由本人提出书面假条,1天以内的,由各科室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3天以下(含3天),报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再报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报各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任审批。
(三)一律不越权、越级报批。假条经负责人审批后,请假人员将假条交职能科室备案。
(四)班子成员请假,由本人提出书面假条,由主任直接审批,请假人将假条交职能科室备案。

第十节  考勤与销假特别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未请假自行安排以上各类假期者,工作日内擅自不出勤的按旷工处理;
因情况紧急的不能亲自请假的,必须进行电话请示,同意后方可算请假,事后要补办请假手续,未电话请示的、事后没有补办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单位安排节假日和休息时间加班或值班的,可按加班、值班时间给予补休;加班或值班也可以用于抵扣病假或事假(驾驶员除外);因自身原因未完成工作加班的不补假;接待工作不算加班。
第三十七条  以下情形不准予休假
(一)本职工作、岗位任务未完成。
(二)受到本级或上级行政问责的。
(三)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个人或公务事项受到书面通报的。
第三十八条  本休假与国家节假日不连休,此情形如遇节假日,应该错时休假;一年只能选择一种长假;同科室人员、班子成员、科室主要负责人员之间不能同时休假。
第三十九条  所列休假年度内不重复安排、不拆分安排。
第四十条   因公不能安排休假的人员,可安排外出学习、考察予以补偿,但不带入下年度累计。
业务科室审批休假应扣除请假人员上年度请假之日至该次请假之日期间所有事假、病假、旷工、迟到早退折扣后报分管和主管负责人审批。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考勤制度自行废止。


2015年4月20日

主办: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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