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法制办重大业务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业务决策效率,保障业务决策质量,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确保工作公开、透明、公正、合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制度。
(一)涉法的重大监督案件;
(二)上报的重大决策;
(三)需要撤销、变更、办案人员存在分歧或需要听证的复议应诉案件;
(四)以州政府名义签约或州政府交办的疑难重大事项;
(五)专业学术的研讨课题;
(六)社会热点难点各类涉法案件;
(七)疑难仲裁案件;
(八)行政职权争议疑难问题;
(九)立法和政策难题;
(十)长期上访的疑难积案;
(十一)上级转、移交办案件;
(十二)其它认为属于情节复杂的案件和重大决策。
前款议题由法制办主要负责人审查决定进入决策程序。
第三条 成立重大业务集体决策工作小组,对第二条规定的情形进行集体研究决定。小组由法制办主任、副主任及其他班子成员、各科科长及本单位取得律师资格司法A证资格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集体决策工作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十五天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集体决策工作小组会议,由行政执法监督科负责承办。负责通知相关参会人员、准备会议材料、会议记录,做好会议纪要、督办、存档等工作。
第六条 工作小组在决策研究重大案件时,必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参加。集体讨论形成决策意见时,一般原则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同时兼顾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赋予会议主持人对具体研究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第七条 集体决策重大业务事项,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讨论事由(写明此次讨论研究事项);
(二)讨论时间、地点;
(三)主持人和记录人姓名;
(四)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
(五)集体讨论情况;
(六)对该事项的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第八条 重大业务争议集体决策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主任、副主任、科室等议题单位提出议题;
(二)根据主要领导批示进入议程;
(三)议题单位根据议程顺序对决策事项作报告;
(四)参会科室及其他人员自由发言;
(五)分管负责人发言;
(六)其他班子成员发言;
(七)主持人集中形成决策意见。
第九条 各科室对集体决策工作小组的决策纪要应当限期办结,不能如期办结应当在邻近办结日业务决策会上作出书面解释。业务主管科室形成季度统计报表,经各承办科室和主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十条 对决策落实的情况作为年度科室及其干部个人考核评优、奖惩任用、提拔、轮岗、直至除名的必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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